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教育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优良品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违反本条例之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系(部)负责考核,并按期向学校提出察看结果和处理意见。对在察看期间内认识错误深刻,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对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对察看期间无悔改表现或再次违反本条例之规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或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情节严重,且造成严重后果,给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处罚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相应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行为挑逗、侮辱、威胁他人,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引起事端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者,视情节轻重及伤害后果,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4、结伙斗殴的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首者或动手殴打的主要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怂恿、策划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开除学籍处分;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殴打(斗殴)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7、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分;持械打人者,加重处分;邀约校外人员来校寻衅滋事、打人、斗殴者,加重处分;对被打人、证人进行威胁、要挟、敲诈勒索、报复者,加重处分;
9、凡故意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以不正当手段或途径侵占公私财物者,除按国家相关法律处理,并追回赃款、赃物或令其赔偿损失外,还应给予下列处分:
1、偷窃、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偷窃、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价值在200元至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偷窃、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至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偷窃、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诈骗、敲诈、勒索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5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数额较大(价值在200元以上)或累计两次诈骗、敲诈、勒索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伙诈骗、敲诈、勒索的参与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抢劫他人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明知赃物而购买或为其提供销赃窝赃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冒领公私财物或伪造有价证券者,参照第1款处理。
6、偷窃印章、证件、重要公文、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规定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条 利用麻将、扑克等赌具赌博者,或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赌资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下列处分:
1、以现金等有价证券进行赌博活动的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赌资等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条 行为不检点,品行不端正,道德败坏者,给予下列处分:
1、造谣、诬陷、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以低级下流语言、动作调戏、侮辱、挑逗异性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偷窥、偷拍或传播他人稳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开除学籍处分;
4、对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陪酒、陪舞者、参与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男女学生在校内外非法同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知情学生应当向组织及时举报,有意隐瞒实情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利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或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涂写淫秽语言,勾画淫秽图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观看黄色网站、淫秽书刊、图片、音像、光盘、影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复制、传播淫秽书刊、图片、音像、光盘、影碟者,或在网上传播、散布不健康或反动言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一定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在餐厅、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聚众喝酒或酗酒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者;
2、扰乱教室、办公室、图书馆、会场、运动场、电影场等公共场所及学生宿舍秩序者;
3、违反学校用电管理规定,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热得快、电饭煲、煤炉、酒精炉、液化气等燃器具,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因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从重处罚,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4、在学生宿舍违章使用蜡烛等具有重大隐患的物品者;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罚;
5、在学生宿舍饲养宠物者;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6、阻碍、干扰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
7、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8、在校内私藏、携带管制器具及危险物品者;向楼下乱扔东西,乱烧杂物等妨碍公共安全者(同时没收管制及危险物品);
9、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时有串供行为,妨碍调查者;
10、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外租房、包房、借房住宿或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经教育不改者;
11、未经批准私自留宿外来人员,并造成后果者。
第十四条 连续旷课不超过一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两周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超过两周者,按放弃学籍,自动退学处理。
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下列学时者(擅自离校者,每天按6学时计算,实际学时超过此数的,按实际学时计算),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6—18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19—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1—54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55—72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72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凡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考查)作弊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
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实,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考试时私自调换考试座位者;
(2)考试时未按考场规则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电子记事簿、通讯工具等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且不听劝告者;
(3)未经教师同意在考场上借文具者。
2.凡有下列行为之—者,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凡考试前在桌面等处抄写与考试相关内容者;
(2)考试时左顾右盼、与邻座讲话被监考教师制止无效者;
(3)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离考场者;
(4)考试中发现有夹带小抄,但未有偷看行为者。
3.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实,该门课程判零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考试中夹带小抄,且有偷看行为者;
(2)考试时,传递纸条、交换试卷者;
(3)考试时偷看他人答卷不听劝告及态度恶劣者;
(4)考试时为他人提供答案者;
(5)使用不正当手段篡改试卷或分数者;
(6)考试前、后纠缠教师,要求教师为其提供有关考试信息或提高分数者;
(7)使用通讯工具接受、传递答案者。
4、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者;
(2)偷盗试卷者;
(3)考试中带走他人试卷者;
(4)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再次违反考试纪律者。
5、考试违纪处理部门及程序
根据考场记录和主监考教师及巡视员提供的材料,符合本条第3至4款者由教务与科研处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累计受到三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如再有违纪现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在校园内从事未经学校批准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内外建立、参加非法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本条例中未明确规定,但确应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参照最相类似的条款或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处分,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执行。
第二十条  已受校纪处分或在待处分期间再次违反本条例者,加重处分。同时有数种违纪行为者,处分时,在数种违纪行为中最高处分基础上加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1、退赃、退赔迅速彻底者;
2、受胁迫、威逼参与偷窃、打架、诈骗、敲诈、勒索者;
3、积极主动揭发他人,有重大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二条 附加处罚
1、因违纪受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取消一年内一切评优奖励;
2、学生干部因违纪受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一年学生干部任职资格;
3、因违纪受处分者,是党、团员的,由党、团组织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分权限及审批程序:
1、处分权限
1)学生违反学习纪律、教学秩序的,由教务与科研处负责处理。
2)学生犯思想、政治、道德品质错误,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处理。
3)学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有刑事犯罪行为的,由总务处保卫科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2、审批程序
1)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由各系(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学籍主管部门。
2)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由学籍主管部门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院长签发公布。
3)跨系(部)学生的违纪事件,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组成调查组协调处理,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凡属学院保卫科参与调查处理的在校学生治安违纪案件,由保卫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条例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与科研处审批。
4)如属违宪法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而受开除学籍处分者,由系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经校领导批准,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复。
5)学生处分要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应具备的材料有:本人检查、旁证材料、系部处理意见、处分决定,凡按以上程序和权限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必须由学籍主管部门通报有关各方,并将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不得随意撤销。
6)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复查结论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7)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发给学历证明。受开除学籍处分者,必须在处分生效后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与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