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知识问答
1、什么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
2、“依靠群众的支持参与”,对于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依靠群众是我们党最基本的工作方法。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二大开幕词中曾指出:“我们党提出的各项任务,没有一项不是依靠广大人民的艰苦努力来完成的。”党的全部历史已经证明,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之源和胜利之本。我们反对腐败,同样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有了群众的积极参与,人民群众才能对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有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我们提出的反腐败的种种措施,才能转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并取得实际效果。 反腐倡廉是人民群众最强烈的愿望。因此,“依靠群众的支持参与”,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加强党内廉政建设和消除腐败最有效的途径。
3、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领导责任的内容是什么?
答:(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标本兼治,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四)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管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4、各级党委(党组)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是什么?
答: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党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党组)副书记、常委(成员)、委员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5、各级党政正职在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必须做到的“五个亲自”是什么?
答:“五个亲自”即:亲自组织分解当年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明确领导班子每一个成员的具体责任和各牵头单位、协办单位的工作目标及任务要求;亲自主持召开两次以上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听取班子成员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汇报,研究和安排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亲自阅批重要信访件,解决一、两个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亲自检查一至两个下属单位执行责任制的情况,对需要追究的要落实责任追究;亲自组织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至少参加一个下属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6、各级领导班子党政副职及成员在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要切实做到的“三个抓好”是什么?
答:“三个抓好”即:一是抓好自己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工作的落实;二是抓好分管部门、单位党政“一把手”的党风廉政建设;三是抓好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突出问题的解决。
7、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协办单位要切实做到的“两个确保”是什么?
答:各协办单位要服从牵头单位的协调指导并积极主动配合工作,切实做到“两个确保”:一要明确协办任务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责任主体工作到位;二是要结合自己的管辖范围、业务特点,确保协办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8、领导干部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如何进行责任追究?
答:应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9、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的责任追究包括几种形式?
答:包括诫免谈话、行政告诫和通报批评三种形式。
10、中纪委四次全会提出的责任追究的四个重点是什么?
答:责任追究的四个重点:一是本地区、本部门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的;二是本地区、本部门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的;三是本地区、本部门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四是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11、中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责任追究还要认真执行哪两项规定?
答:还要执行以下两项规定:一是领导干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败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屡屡发生大案要案,造成恶劣影响的;二是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用人失察的,必须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