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也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阵地,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安全监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纪律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规定。
       一、防火安全
       1.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积极做好学生宿舍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学生的防火意识,对学生宿舍、寝室定期巡视检查,及时排查火灾隐患,处理险情,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2.严禁学生在宿舍内点蜡烛、蚊香、燃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等,不得在宿舍内吸烟,有违反者,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火险、火灾损失的,除要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外,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严禁学生在寝室内使用电热设备和大功率用电设备,如电褥子、电炉、电热杯(锅)、电饭煲、电热棒、烘鞋器、大功率功放、音响等,禁止使用煤炉、酒精炉、煤气罐等器具。有违反以上规定,除没收器具外,未造成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严禁学生在寝室私拉乱接电线、违规用电,有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及记过以上处分。因私拉乱接电线、违规用电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者,除后果自负外,应承担相应的纪律、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5.线路、灯具、开关等用电设备设施的维修及故障处理均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禁止学生个人擅自处理,若需修缮,学生应及时向宿舍老师报修。擅自处理不当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者,除后果自负外,应承担相应的纪律、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6.严禁损坏楼道内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7.宿舍过道、紧急疏散通道、楼梯口处不得停放自行车等阻碍通行的物品。 
       8.一旦发生火险、火灾时,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应及时进行扑救,并立即进行报告,发生大面积火灾时,应遵循先救人后救物原则,及时扑救,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和门卫人员要组织学生有序撤离,保持道路畅通,不挤压、不堵道、不跳楼,并要迅速报告有关领导。
       二、防盗安全 
       1.严格遵守门卫制度,男、女学生不得进入异性宿舍,外部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生宿舍,学生晚间外出须要请假,寒暑假期间,未经宿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宿舍留宿,违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学生必须按指定床位住宿,未经宿舍管理部门同意,学生私自调换床位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学生不得转让或出租本人床位,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因转让或出租本人床位造成较坏影响或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严禁学生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违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私自留宿外人造成宿舍被盗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寝室门窗、门锁、窗外防护网损坏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修,离开宿舍时应关好门窗,反锁好房门,贵重物品应自己妥善保管。严禁学生转借房门钥匙,因疏忽、过失、违规造成寝室财物被盗者,将追究责任人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因人为故意破坏公物,除按价赔偿外,未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同时将依法追究肇事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学生应管理好个人财物,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寒暑假及大、小长假期间,学生贵重物品要自己妥善保管,现金、银行卡、饭卡、手机等要随身携带。寝室内不宜存放大额现金,银行卡及存折密码不宜对任何人泄露,取钱时应提防他人偷窥密码。因个人保管不当造成被盗损失的责任自负。
       三、治安安全 
       1.学生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以及法律明令禁止私人藏有的枪械(包括汽枪)、弹药、管制刀具等带入学生宿舍。违反者,除收缴物品,送保卫处依法处理外,视其情节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禁止在学生宿舍内打麻将或以其它形式从事赌博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3.宿舍内严禁传播、复制、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严禁酗酒、打架斗殴、起哄,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4.禁止在楼内大声喧哗、打球、饲养各种宠物和进行其他妨碍他人正常休息的活动,违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不准向窗外、走廊或楼道上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等杂物;不准乱扔酒瓶、热水瓶等玻璃制品。因乱扔物品引起骚乱的给予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引起人身伤害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禁止小商小贩擅自进入楼内推销物品,禁止租赁、代售、直销等一切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内从事各类营利性服务活动。宿舍门开关时间统一规定,学生应按时归宿,晚归者必须出示证件,并作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如有特殊原因晚归者,应出示相关证明。无故晚归一次者,给予通报批评,无故晚归两次者,给予警告处分,晚归后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无理取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禁止无故旷寝,无故旷寝一次给予记过处分,两次无故旷寝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7.严禁学生擅自进入宿舍配电室,严禁学生擅自调试、破坏电表、电闸等用电设备,违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违规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责令由肇事者承担法律责任。
       8.学生宿舍内若遇突发性治安事件,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导员、宿舍管理老师、学生处及保卫处等相关部门。